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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建筑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十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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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公眾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0. 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11. 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由以上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是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企業在使用資質證承攬業務時務必做到遵紀守法。